最新消息

2019-09-30

 
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註同意定居之證明。記載出生地及父母姓名之公證書(並經海基會完成驗證手續)。其他相關證明文件:
(一)通案必備文件:越南新娘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,請附臺灣地區配偶之戶口名簿正、影本。
(二)個案要求文件:本署認為有查證之必要,得要求當事人檢附其他文件,如受胎期間之單身證明、出生醫學證明書、血緣關係鑑定書、結婚公證書及其他證明事由之文件等。
 
十、證件費: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證件費為新臺幣六佰元;申請人未在臺灣地區者證件費為新臺幣九佰元。十一、掛號回郵信封,並填妥收件人姓名、住址、郵遞區號及電話。十二、委託書: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,應附委託書,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,親筆簽名或蓋章;但由旅行社代送件,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,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,免附委託書。https://vnbetw.com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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