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新消息

2019-08-05

 


一、我國籍配偶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國內戶籍謄本正本 1 份(已辦理結婚登記,結婚記事須載明配偶國籍、外文姓
名及出生日期)。
二、申請人本國政府所核發之結婚登記證明(無婚姻登記制度之國家則繳交結婚證書)。
三、申請人本國政府所核發之無犯罪紀錄證明或良民證。(自核發日起 1 年內,但不得逾該證明所載之有效期限)
四、越南新娘衛生福利部指定之外籍人士體檢醫院或國外合格醫院 3 個月內發給之合格健康檢查證明。
五、護照(所餘效期至少在 6 個月以上)。
六、最近 6 個月內之 2 吋彩色相片 2 張。
七、居留簽證費用請參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 http://www.boca.gov.tw/public/Data/4102315532271.pdf (持
美國護照者適用相對處理費)。
【以上二至四項文件倘係國外作成者,須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,並附中文或英文譯本。】
【已持停留簽證入境者,倘在臺已逾停留期限應即離境,不得申請在臺改辦居留簽證。】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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